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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成都最新出台28条政策措施!全文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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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发布

近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成都市进一步有力有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进一步有力有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措施》全文如下。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及成都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市委十四届三次全会部署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有力有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助推全市重点产业建圈强链,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

(一)围绕我市产业建圈强链,聚焦电子信息、航空航天、绿色低碳、大健康等产业生态圈,支持链主企业等建设一批面向社会开放的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小批量试生产等中试平台,按中试平台设备购置费用的30%给予最高3000万元支持。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体+商业化运营+财政退坡补贴”建设运营模式,对纳入支持的中试平台按年度服务性收入的30%给予运行补助,连续3年累计给予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市)县(分号前为牵头单位,未明确牵头单位的,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优化中试平台建设保障,支持中试平台建设用地实行差异化土地供应价格,支持中试平台建设用地纳入新型科研设计用地管理,自持全部物业的可按规定以不低于基准地价的70%确定挂牌出让起始价。在确保程序不少、内容不缺、标准不降的前提下,构建环评、能评、安评等绿色通道,强化用地、用水、用气、用热、用电、用网等保障。〔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各区(市)县〕

二、打造成果转化服务生态集聚区

(三)建设成都科创生态岛,建强创新成果展示、创新要素聚集、创新转化服务、新兴产业育成等核心功能,支持展览展示、评估咨询、转化交易、企业孵化、金融服务等服务机构集中入驻,对符合条件的新入驻服务机构给予连续3年不低于50%的场地租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四川天府新区)

(四)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发展,对新引进具有行业影响力、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机构,且落地运营绩效评估为优秀的,给予200万元补助。对我市专业服务机构新获评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的,给予50万元补助。鼓励在蓉技术转移机构服务在蓉科技企业和高校院所技术交易,按技术合同成交实际到账额的3%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补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市)县〕

(五)壮大技术经纪(经理)人队伍,鼓励在蓉高校建设技术转移学院,开设成果转化相关课程。支持技术经纪(经理)人全程参与成果转化,鼓励“科创贷”对技术经纪(经理)人组织对接成功的成果转化项目予以支持;鼓励技术经纪(经理)人对成果转化项目投资入股。支持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等以市场化方式聘用技术经纪(经理)人,对首次取得技术经纪专业职称并受聘我市技术转移机构等的,分别按高级职称每人1万元、中级职称每人5000元、初级职称每人2000元标准补助聘用单位,其中给受聘个人的部分不得低于50%。支持能力水平高、业绩贡献突出的技术经纪(经理)人按规定申报成都市相关人才计划。〔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各区(市)县〕

(六)支持区(市)县、产业园区联合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载体等选派成果专员,组建科技成果转化专班,对接头部企业、高校院所、创新平台等,定期发布企业技术需求清单、可转化成果清单,常态化开展成果发现、挖掘、策划和转化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市)县〕

三、提升企业成果吸纳转化能力

(七)支持链主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鼓励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方式集中攻关一批“卡脖子”技术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鼓励链主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按国家奖励经费1∶1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市)县〕

(八)构建“企业出题、政府立题、协同破题”科研项目组织机制,支持科技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联合开展订单式定向研发转化,对重大科技成果在蓉转化应用和推广示范的,给予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市)县〕

(九)支持企业购买国内外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成交实际到账额的4%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支持在蓉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就地交易转化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成交实际到账额的3%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补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300万元。对开放共享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等服务的科研机构,按接收科技创新券的20%,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市)县〕

四、培育以成果转化为导向的新型研发机构

(十)推广“岷山行动”计划,在电子信息、前沿医学、智能制造、量子科技、脑科学等领域,按“揭榜挂帅”方式,推动建立以顶尖团队为核心、成果转化为导向的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构建“研发机构+孵化公司+转化基金”运营模式,探索“财政投入补贴+创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股+团队现金持股”投入机制,根据揭榜团队实力、技术平台建设规模、项目产业化前景等因素综合评审后,采取量身定制方式给予综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有关区(市)县〕

(十一)支持国内外高校院所围绕电子信息、航空航天、绿色低碳、大健康等产业生态圈,在蓉组建以成果转化为导向的新型研发机构,按“一项一策”给予综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市)县〕

五、加强国资国企创新转化激励

(十二)建立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国有企业科研人员薪酬制度,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实施股权激励、分红激励、虚拟股权、项目跟投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激励。对“科改示范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分红激励等所需工资总额,在与经济效益联动的工资总额预算内解决有困难的,可以实施单列管理,不列入集团公司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不与集团公司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对国有企业承担实施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引进科技领军人才、投资中试平台、建立境内外研发中心等符合在当期确认的研发费用,按规定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国资委)

(十三)进一步深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探索符合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特点的管理模式,探索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的国有股权减值以及公司破产清算时区别于有形资产形成的国有股权的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

(十四)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审慎包容监管,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按规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容错纠错。高校院所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和技术交易市场公示的,单位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谋取非法利益的,不承担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的责任。(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

六、鼓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十五)鼓励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等重大科技计划立项项目成果和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在蓉落地转化,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支持国家部委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科技类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或全国赛等)获奖项目在蓉落地转化,按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市)县〕

(十六)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支持高校院所的科技人才带科技成果在蓉创办、领办科技企业,经评审择优按实缴注册资本额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支持企业联合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开展技术攻关,根据服务业绩、薪资水平等因素,经评审择优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市)县〕

七、发挥场景应用对成果转化的牵引作用

(十七)加强城市机会供给,以智慧蓉城建设为牵引,围绕智能生产、智慧治理等领域每年发布不少于500条成果应用场景机会清单,打造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标杆场景,每年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各区(市)县〕

(十八)支持创新产品首购首用,每年定期发布创新产品目录,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支持政府重点工程、投资项目及国有投资项目采购使用创新产品。政府采购中,可依法依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首次投向市场的创新产品。支持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市场化应用,按产品实际销售总额分别给予研制和应用单位最高3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科技局,各区(市)县〕

八、加大科技金融对成果转化的赋能力度

(十九)开展头部风投创投机构“靶向招商”,对以公司制形式在蓉新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额的1%给予最高5000万元落户奖励;对以合伙制形式在蓉新设立、运营规范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0.5%,给予其委托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须注册在成都市)最高2000万元的管理资产规模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各区(市)县〕

(二十)按规定组建成都天使投资母子基金,按照“投新、投早、投小、投硬”原则专注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等。鼓励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等区(市)县联合创投机构组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群,重点投向具有市场前景的实验室成果、中试研发、颠覆性技术等项目。〔责任单位: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成都产业集团、成都科创投集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有关区(市)县〕

(二十一)支持对国有创投企业实行差异化、周期性考核,重点从产业扶持、带动效应、风险控制、经济效益等方面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对严格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及合规经营责任仍产生投资损失的,不按项目单独考核经济效益。(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科技局)

(二十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科技信贷产品,深化推广“人才贷”“成果贷”“研发贷”等“科创贷”产品,对银行发放“科创贷”产生的贷款损失,经审定后给予最高50%的风险补偿;对获贷企业给予贷款时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0%、每年最高30万元的贴息。〔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市)县〕

九、升级成果孵化转化载体

(二十三)深化环高校知识经济圈建设,构建能进能退、末位淘汰机制,推进高校学科建设和地方关键产业融通发展,根据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产业服务等标准开展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给予运营机构500万元补助。在符合规划和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高校与所在区(市)县利用校园及周边存量非住宅类房产建设成果转化孵化载体,经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批准并报产业部门备案,在5年过渡期内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不作变更,不收取土地用途价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有关区(市)县〕

(二十四)对新获批的国家未来产业创新试验区、未来产业科技园建设试点、国家大学科技园,给予运营管理机构500万元一次性补助。鼓励区(市)县联合在蓉高校以“一园多区”“飞地园区”模式,采用“政府+高校+企业”方式共建国家大学科技园分园,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绩效,每年分档给予运营管理机构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补助。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市)县〕

十、建立西部(成都)科学城成果转化机制

(二十五)支持西部(成都)科学城、成渝(兴隆湖)综合性科学中心建立在蓉跨区“创新策源+成果转化”协同创新模式,深化“总部+基地”“研发+制造”新型协作关系,联合“三个做优做强”重点片区共建产业园区,探索“统计分算,财税分成”等合作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四川天府新区;有关区(市)县〕

(二十六)鼓励产业园区对接国家实验室、天府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规划布局成果应用转化基地。支持先进技术成果西部转化中心建设,鼓励区(市)县设立成果孵化基地,承接转化先进技术成果。〔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各区(市)县〕

(二十七)鼓励依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天府实验室等重大创新平台组建专业化、市场化成果转化运营公司,探索建立“实验室+基金+公司+基地”转化模式,推进原创成果“沿途下蛋”“沿途孵化”。(责任单位:四川天府新区;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

(二十八)完善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重点难点问题。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评价机制,将新增科技企业、创新平台建设、成果转化效益等纳入相关重点产业建圈强链评估考核指标体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各区(市)县〕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涉及资金奖补支持有关政策的,可由牵头单位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相关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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