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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三星相继加入一场专利战,西电捷通7年鏖战未果(文后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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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专利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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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企业专利观察

作者:黄莺

原标题:国际巨头联手打压中国标准

12月7日,西电捷通公司官方微信发布了一则声明。声明中,西电捷通对近期与三星和苹果之间的WAPI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问题逐一做出澄清。

而上一次西电捷通通过官方微信发布与苹果、索尼有关的无线局域网安全(WAPI)专利纠纷的通报还是在2018年3月16日。

两份声明背后的主角实际上都是苹果公司,差别只是与苹果搭档的公司由2018年声明中的索尼公司,变成了现在的三星公司。

西电捷通在最新的声明中披露出来的信息显示,这场中国中小创新主体与外国高科技巨头之战,历经7年之后,案情又迎来了新的“变种”。

尤其是随着三星公司的加入,使得这场涉及中国自主的WAPI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已经演变成为全球手机出货量排名前两位的巨头,联手打压中国企业的局面。

仔细阅读这份声明后,有以下一些新情况值得关注。

01  

三星加入苹果的“反向劫持”战队

美国圣克拉拉大学的法学院教授Colleen Chien在2014年曾撰写过一篇论文《劫持与反向劫持》(后台回复“chien”获取)。这篇论文讲的就是专利权人与实施人(被许可人)之间在谈判时,双方都可能存在“机会主义”的行为。

专利“反向劫持”是指专利实施人(被许可人)经常忽视专利,拒绝专利所有者的要求,因为被抓住的几率很小。

通俗的来讲,在本案中,西电捷通作为专利权人,如果已经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的FRAND原则提出了许可条件,但是苹果、三星等拒绝接受许可,则很有可能存在反向劫持的行为。

像西电捷通声明中提到,与三星的谈判已经长达十三年,仅从时间角度来看,就已经达到了通过无故拖延的方式,拒绝支付专利费的“反向劫持”嫌疑。

从西电捷通官网公布的亚太地区接受WAPI许可的实施人名单来看,包括韩国LG、SK,以及日本索尼、东芝、京瓷等大型公司,都已经接受了许可。

e7b63850b415dc01b76ebf14223c9787.jpg来源:西电捷通官网

而且双方的纠纷原以为是西电捷通主动向三星发起的维权诉讼,但是从今天声明来看,还是三星率先在苏州中院向西电捷通发起的专利许可费率之诉。然后西电捷通才进行的专利维权之诉。

02  

大卫与歌利亚之战正在中国上演

从三星发起诉讼这个时间点来看的话,正好处于西电捷通与苹果案还未做出二审裁决的时候。

三星的主动出击,不得不让人联想,其背后是否与苹果是在联手挑战中国自主的WAPI标准。

因为这一幕,在2018年西电捷通的公告中,苹果和索尼就联合上演过。

这一案例与昨天我们播送的《逆转:大卫与歌利亚》中三个发生在美国的专利故事相比,几乎如出一辙。

只是将战场搬到了中国,交战双方同样是大型科技公司,与中小创新企业。而且在昨天的第二个故事中,谷歌就是和三星联手试图在美国专利局无效掉初创公司Netlist的核心专利,这个案例同样是经历了十三年的维权,但依然未有结果。

在中国的故事中,西电捷通就是那个看上去的“弱者”大卫,而苹果和三星就是那个看上去的“巨人”歌利亚,用西方人的商业上的一句话来形容:歌利亚利用规模来增长,而大卫则必须用创新来生存。

乔布斯在1995年接受采访时也曾表达过同样的观点,他对公司一旦做大,直到垄断时就曾警告,“这些已经垄断的公司,已经达到巅峰了,而让公司能够持续前进的是销售和市场人员,于是他们能够逐渐掌控公司,而产品部门的人就会被赶出决策层,公司就会丧失继续打造更优秀产品的热情和能力”

这就是在美国普遍认为的大型科技公司的垄断,会逐渐丧失真正的创新能力,要想提高社会的创新能力,必须要有不断的敢于真正创新的中小企业涌现出来。

而一个弱小的创新者正是基于对专利制度的信任,坚信一旦真正的创新可以得到回报,才会义务反顾的投入到创新中。这才是美国专利制度的精髓。

用Nestlist公司CEO的话来说就是,“一项专利将允许像Netlist这样的小型创新者拥有与巨大市场力量的大型企业竞争的能力”,这才是鼓励创新者敢于去创新的源动力。

但是Netlist公司在用专利向谷歌维权了十三年,被谷歌不停的利用美国专利制度和程序来“劫持”和“免费”使用其一技术,而无需接受任何惩罚后,才会发出了无奈的感叹:“美国专利制度现在正在积极打击像我们这样的颠覆者,并果断地支持大型科技公司。”

实际上,如果我们再看西电捷通与苹果、三星的案件,就会发现,与美国一些中小企业创新者遭遇的情况很有些类似。

03  

苹果和三星联手对西电捷通多件基础专利发起轮番攻击

西电捷通的声明中显示,苹果和三星已经对其三件专利发起了多次、多轮的无效挑战请求。

像其中最核心的专利ZL02139508.X号,苹果在2016年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起过无效挑战,但在2017年的裁定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该专利继续维持有效。

此次,仅苹果一家,就再次对这件专利发起了两次无效挑战请求。

三星同样很重视这件专利,以两家公司各提出一次请求。

至此,西电捷通这件已经在今年11月过期的专利,依然被苹果和三星实施了重点盯防战术。其本意,应该是从根儿,彻底切断西电捷通赖以专利收费的基础,这无形中是对中国自主WAPI标准技术的“釜底抽薪”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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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西电捷通在许可中是否已经尽到应尽义务

西电捷通的声明中还有一处值得注意,就是在其与苹果和索尼已经做出的判决和裁决中,所有的认定都支持西电捷通的主张,也就是认为西电捷通的许可条件是符合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的。

如此次声明提到的与苹果的案件情况:

“2016年的侵权案一审判决已于2021年作出。此前有关国际仲裁机构也于2021年终局裁决我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符合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上述案件一审判决对我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认定与在先生效的国际仲裁裁决认定一致,也与其它生效司法判决一致。”

这句话看着很绕,但是厘一下,还是能够明白目前已经作出的几个裁决,都是认为西电捷通的许可费率没有问题。

其中国际仲裁的结果表述的很清晰,而且根据西电捷通2018年的声明来看,此次国际仲裁还是苹果公司主动提出来的。

此外与苹果在2016年的侵权案一审的结果也在2021年作出了,不仅与上述国际仲裁认定的专利许可费率一致,也与其它生效的司法判决一致。

而目前西电捷通已经生效的专利许可费率判决中,只有西电捷通和索尼一案的二审做出了生效判决,当时北京高院支持了西电捷通主张的以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3倍确定赔偿数额的请求,而已知的西电捷通的基础许可费是1元。

所以推理后不难发现,无论是2021年的一审还是国际仲裁结果,可能都是与北京高院裁定的许可费率是一致的。

从这些裁决来看,西电捷通应该是已经尽到了其应尽的义务。

而且当时西电捷通 v 索尼案在西方引发了巨大的反向,是中国司法审判上为数不多的被外国积极认可的标准必要专利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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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释放了中国决定给予知识产权强保护的信号,因为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才是不断吸引外国企业来中国投资最好的保证。

但是,在索尼案后,西电捷通在与苹果的交战中,却并未再次受到如此待遇,也使得这一案件至今已经打了七年,且尚未做出最终决定。

相信随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力度和决心不断加大,尤其是在标准必要专利问题上日益引起国外的关注,相关重点案件的公正裁决势必会进一步提升中国司法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西电捷通公司声明

近期,多家媒体函、电我司,核实我司是否以专利诉讼逼迫三星、苹果等公司接受专利许可。为澄清事实,避免不实信息误导投资人及合作伙伴,我司特作如下声明。

1. 关于我司与三星公司的专利纠纷

我司与三星公司因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未果,已进入诉讼。

我司始终信守二十年前作出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承诺,本着最大善意与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及其在华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三星公司”)进行许可谈判。谈判时间长达十三年。由于三星公司始终拒绝接受我司“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的许可费率,导致十三年谈判无果。

2022年2月18日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三星中国”)携三星中国苏州分公司和苏州三星电子电脑有限公司(以下称“苏州三星”)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司提起专利许可费率诉讼,正式终结双方历时十三年的谈判。我司被迫于2022年3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三星中国侵犯我司标准必要专利。

2. 关于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称“苹果上海”)和三星中国、苏州三星对我司专利发起七起无效宣告请求案的情况

2022年5月以来,苹果上海和三星中国、苏州三星对我司“WAPI专利组合许可”中三项标准必要专利轮番发起七起无效请求(详见附表)。相关专利涉及国外同族十二国二十项专利授权。

在上述无效请求中,苹果上海和三星中国、苏州三星针对我司一项专利(ZL02139508.X)轮番发起四起无效请求案;苹果上海和三星中国针对我司另一项专利(ZL200510041713.3)轮番发起二件无效请求案。三星中国针对我司ZL200410006203.8号专利发起一件无效请求案。

2022年11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苹果上海和三星中国针对我司同一项专利ZL200510041713.3的两件无效案件进行了线上合并审理。该二起案件编号分别为4W114237、4W114480。

3. 关于苹果上海和三星中国、苏州三星针对我司ZL02139508.X号专利轮番发起四起无效请求案的背景

苹果上海和三星中国、苏州三星轮番对我司同一专利发起四件无效请求案件。该四起案件编号分别为4W114486、4W114681、4W114929和4W114259。  

早在2010年,我司即与苹果公司签订专利许可协议。但在过去13年间,苹果公司通过隐瞒销量等方式始终拒绝全面履行合同义务。2014年,苹果公司撕毁许可协议,并拒绝支付任何许可费。2016年,我司被迫对苹果上海提起侵权诉讼。我司发起上述侵权案件后,苹果上海于2016年5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针对ZL02139508.X号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维持有效决定。苹果上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2020年6月8日一审判决维持复审委专利有效决定。苹果上海提起上诉。

2016年的侵权案一审判决已于2021年作出。此前有关国际仲裁机构也已于2021年终局裁决我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符合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上述侵权案件一审判决对我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认定与在先生效的国际仲裁裁决认定一致,也与其它已生效司法判决一致。

我司已与国内外百余企业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其中欧、美、日、韩知名企业占比约50%。已生效司法判决和相关国际仲裁裁决均认定我司许可费率符合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我司将继续严格践行二十年前作出的许可承诺。

我司珍视与专利实施人的关系,不倾向于通过诉讼解决问题,但坚决反对专利反向劫持。我司对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坚信不疑。

我司将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协议要求披露我司与苹果上海和三星公司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及进展,并将继续遵行研发、提供先进技术的经营原则,维护技术创新秩序及自身权益。

感谢各界对西电捷通的关爱。西电捷通以此声明澄清涉及我司的不实信息,并感恩各位股东、合作伙伴、媒体、友人的持续关怀。

   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7日

西电捷通公司专利无效案件列表

序号

无效案号

无效请求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1

4W114237

苹果上海

ZL200510041713.3

基于端口的对等访问控制方法

2

4W114486

三星中国

ZL02139508.X

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

3

4W114487

三星中国

ZL200410006203.8

用于无线网络的鉴别与保密方法

4

4W114480

三星中国

ZL200510041713.3

基于端口的对等访问控制方法

5

4W114681

苹果上海

ZL02139508.X

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

6

4W114929

苏州三星

ZL02139508.X

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

7

4W114259

苹果上海

ZL02139508.X

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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