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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不受限制

创头条消息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针对科研活动不确定性的特点,实现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的全部下放。加大对科研人员激励力度,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自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以来,科技创新摆在各项任务的首位,各项资金、政策向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倾斜。

财政科技经费快速增长。2013-2020年,中央财政科学技术支出达到2.3万亿元;2021年,在中央本级支出继续负增长的情况下,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重点保障科技支出,安排预算3227亿元,为科技创新提供了有力支撑。

2021年5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让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从繁琐、不必要的体制机制束缚中解放出来。

2021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指出,要落实扩大经费使用自主权政策,努力消除科研人员不合理负担。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存在部分政策规定落实不到位、一些领域改革需随着新形势新变化进一步深化等问题。

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意见从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等7个方面,提出25条改革政策和工作要求。

在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方面,意见明确全部下放:一是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即项目负责人无需再向项目管理部门申请调增设备费预算;二是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其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自主安排。

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对科研人员激励力度。意见强调,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加大对科研人员激励力度。

为支持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机制,意见从两个方面提出扩大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范围,一是进一步扩大试点单位范围,从中科院所属部分科研院所扩大到所有中央级科研院所。二是进一步扩大可提取奖励经费的稳定支持科研经费范围。在基本科研业务费、中科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经费的基础上,增加有关科研院所创新工程专项经费。

为鼓励地方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意见提出,一是鼓励地方对新型研发机构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二是要求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给予稳定资金支持,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赋予其经费使用的更大自主权。三是围绕科研投入、创新产出质量、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进行评估。四是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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