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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律所吴则涛:从审核案例看北交所关于环境保护问题的审核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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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通北交所

(吴则涛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律协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环保合规性是监管机构在IPO审核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对于制药、铸造、化工等行业公司,其环保合规性是影响能否IPO的关键因素。结合近期北交所提出的“环保”相关问询,笔者总结了北交所在审核过程中对“环保合规性”法律审核的要点,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IPO企业环保问题的披露、核查要求

1、《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修订)》

问题19、请问对于环境保护问题,发行人应在信息披露中关注哪些事项,中介机构核查相关问题中应重点把握哪些核查要求?

答: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包括: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等;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发行人若发生环保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应披露原因、经过等具体情况,发行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的环保情况进行核查,包括: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已建项目和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是否履行环评手续,公司排污达标检测情况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公司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有关公司环保的媒体报道。

在对发行人全面系统核查基础上,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总体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和要求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明确意见。

2、《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

律师应当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取得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排污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证书或者依法办理排污登记手续,已建项目和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是否履行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发行人的排污达标检测情况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发行人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者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是否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而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二、北交所近期审核案例总结

据北交所官网显示,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北交所共出具审核问询函56份,经笔者检索,其中共16份问询函涉及环保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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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笔者总结,这16份问询函中,北交所主要关注了以下环保问题:

1、发行人生产经营所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及产生环节,已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有效性;

2、发行人报告期内环保投资和费用成本支出情况,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3、发行人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情形及是否整改完毕,如存在环保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及认定依据;

4、发行人超产能生产是否需重新履行环评手续,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及被处罚风险;

5、发行人现有工程及募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取得情况,是否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6、发行人是否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并配备环保设施、相关设施运作是否正常有效;

7、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耗能、高环境风险产品。

三、对拟上市公司的启示

1、公司如按照环境保护规定,应办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的,则应按规定办理并按照许可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开展生产,同时应采取购置环保设备等方式进行防治,并做好日常监测、检测数据及记录的存档工作。

2、在未发生重大变动且防治措施有效的前提下,公司环保投资和费用成本支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公司的业务水平,其金额变动应当同公司业务发展水平及污染物产生具有逻辑上的合理性。

3、公司最近36个月若存在重大环保事故,则可能构成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公司曾被出具行政处罚或判决书,则应及时进行整改或履行判决书,同时争取取得整改完毕的证明文件,并根据整改情况向处罚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出具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性文件。

4、公司已建工程、募投项目应当取得报批的环评文件和环评验收文件,同时在生产过程中如出现超产能生产情况,则需对是否需重新履行环评手续进行判断,避免因超产能生产而受到处罚。

5、公司应当注重环保生产并关注舆情,避免出现因环保问题而产生的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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